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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得不知道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集合
2020年03月-26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盈余的权利,即我们常说的分红。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最重要的权利,也是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所在。但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实现,以公司的利润分配为前提,而公司的利润分配是公司运行的重要环节,它涉及到了包括公司自身、债权人、董事、大、小股东之间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

 

一、股东利润分配的基础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即股东之间的利润分配方式属于股东之间的内部事务,通常不直接涉及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属于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股东可以做出不同于该条分配方式的约定。

二、股东行使股利分配请求权必须的条件

1、公司必须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贯彻资本维持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不能用公司资本向股东分配红利,否则便意味着向股东返还了出资,从而损害了资本维持原则。因此,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只能求诸公司的利润。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股利分配的资金来源为当年税后利润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与任意公积金之余额。只有当公司符合法定的股利分配要件,当年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时,方能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股利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只有当公司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才得以产生。股东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行使请求权。

3、公司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公司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案件中,侵权行为一般表现为:公司拒为支付股利、公司少分股利;公司未按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分配股利等。

三、利润分配的期限

1、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

2、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公司章程规定的为准。决议、章程中均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

3、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四、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

1、诉讼主体: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提起公司分配利润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起诉基础依据:股东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人民法院也是按着公司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进行判决的。

没有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有效决议,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法院会驳回诉讼请求。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不在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