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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如何有效应对?
2021年08月-25日 |

在公司运转过程中,往往会由于某种原因,股东会将自己的股权或股份让渡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此时转受双方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但是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也会存在着不少法律风险,以此产生的纠纷更是屡见不鲜。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有哪些类型?

股权转让合同是以股权为标的的买卖合同,需要满足普通合同的要求,合同纠纷一般分为合同效力纠纷和履行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亦是如此。

(一)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

1.未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一经双方或多方签字确认即生效,但需要注意的是国有资产转让、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等需要经过相应的报批手续,若不履行报批手续,股权转让合同即未生效。

2.无效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般情况下,有效的股权转让合同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三是股权转让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四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五是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只要不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股权转让合同一般会认定为无效。

3.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在实务当中,如果股权转让合同存在以下情形,即可撤销:一是存在重大误解;二是显失公平;三是一方欺诈、胁迫等等。但是为保证交易的稳定性,行使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一般情况下,因欺诈、胁迫、显失公平而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除斥期间为一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因重大误解而成立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撤销权除斥期间为三个月。

(二)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

股权转让合同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转受双方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现象也并不少见,在此过程中就合同履行问题而引发的多种争议更是不胜枚举。

如何应对股权转让合同纠纷?

(一)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纠纷

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返还价款,转让方可以要求受让方配合办理相应手续,对于因己方过错,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公司应配合转受双方办理相应的复权手续。如果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被撤销,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对于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纠纷

如果转受任何一方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另一方可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在签订转让合同之时未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公司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其他超过半数股东在期限内追认或不持有反对意见,或不同意转让但又不购买的,法院一般情况下会判决转受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南昌股权转让律师为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