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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股权转让律师:股东权益受损,如何有效维权?
2021年08月-27日 |

股东权益是指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权益,股东权益纠纷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并不少见,主要表现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或利用其职务便利,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违反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间接致使股东权益受损的现象。

股东权益受损,有哪些救济途径?

1.股东直接诉讼。主要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提起的诉讼,包括自益权诉讼如分红权之诉,和共益权诉讼如知情权之诉。主要目的是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因此,股东直接诉讼一般属于自益权范围,并且只适用于公司及其内部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指股东主要以公司的利益为出发点而提起的诉讼,属于股权中共益权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适用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公司依法享有的诉权,以及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能或者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股东就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不仅适用于公司内部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还适用于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第三人的情形。

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有什么区别?

1.股东个人利益,简而言之是作为股东个人所拥有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公司章程约定而产生的股东个人利益。公司章程对于公司而言为一切行为的准则,也代表着一种契约精神,如果违反公司章程,就是对契约精神的破坏;二是基于法律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股东个人利益。例如《公司法》《证券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对股东个人利益的规定。

2.公司利益,顾名思义是公司生存和发展所产生的集体利益,关乎着全体股东和员工的的个人利益,有着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紧密关系。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是什么?

1.公司怠于行使权利。一般是指公司的利益受到侵犯,但公司却怠于通过诉讼或者其他手段追究相关单位或相关人员的责任,或不能及时有效实现公司利益。

2.请求权人适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3.书面请求无效。请求权人向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董事提出提起诉讼的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董事明确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满足以上条件,股东才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江西股权转让律师为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