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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股权转让律师:怠于履行出资义务,作为股东小心被除名!
2021年08月-31日 |

随着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注册资本缴纳方式由实缴制变成认缴制,诸多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破土而出,尤其是大大小小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必完全出资方可进入公司,有诸多益处,但也埋下不少隐患,部分股东拒不缴纳出资或者出资后又抽逃全部出资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解决此类问题,股东除名制度手起刀落、运用而生。

 

什么是股东除名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简而言之,股东除名制度就是指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经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返还时,经股东会决议,将其除名的制度。“人合性”是股东除名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其本质是一种形成权,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

股东除名制度实操及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拟除名股东构成根本违约。《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只有股东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未能履行其基本的出资义务,对其他股东才构成根本违约,才能解除股东资格,履行部分出资的股东不适用股东除名制度,此种情况下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只能起诉该股东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转让未履行部分的股权给其他股东。

2.拟除名股东出资期限届满。我国之所以将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出资额、出资期限等在法律上不作硬性规定,是因为想通过给予股东高度的出资自由,盘活市场经济,若股东的出资期限尚未到期,除适用加速出资的情形外,均不能适用于股东除名制度。

3.拟除名股东持股比例无明确限制。《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拟除名股东的持股比例没有明确限制,只要构成根本违约,就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其股东资格。

4.先行催告并给予合理期限。《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指出,股东除名需要履行催告的前置程序,可以书面催告,也可以口头催告,内容需要包含拟除名的具体事由、缴纳返还义务、合理期限、不履行义务后果、陈述申辩权利等等,其中“合理期限”没有明确规定,需结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5.召开股东会并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解除。股东权益是作为公司股东而享有的,未经法定程序、未达到法定事由,任何人和单位都不能剥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因此需以召开股东会并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开展股东除名活动,并且召开的程序须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西股权转让律师为你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