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公司的基本准则,但实践当中,公司与股东的意思表示、财产流水往往存在混同甚至重合的现象,此种情形下,刺破公司的神秘面纱,对法人人格进行否认,江西股权转让律师认为是解决一切问题的关键。
什么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越过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请求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需要满足哪些适用条件?
1.公司具备法人人格。公司人格是指公司一经合法成立,其本身就是法律所认可的"人",除公司本身之外,它不再隶属于任何个人、团体,本身不具备法人的人格即不存在法人人格否认。
2.请求权主体仅为公司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仅有公司债权人才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其中债权人包括承担了保证责任、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公司保证人,并且债权人以及穷尽其他方式不能得到救济。
3.责任主体仅限于公司股东。公司人格否认在权利外观来看,只要公司股东才有可能是公司的象征,而不包括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4.股东实施了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即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人格的高度混同,包括财产混同、机构与人员混同、业务混同等等。具体表现为:
①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
②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
③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
④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
⑤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等等。
5.滥用行为造成了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失。即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并且债权人的利益损失与股东的滥用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为保证公司发展的稳定性,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不得擅自进行公司人格否认。
温馨提示:
公司人格否认仅针对特定的个案,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暂时否认,而非对公司法人人格全面、彻底、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