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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纠纷律师|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满足哪些要件?
2021年12月-20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要闻 / 股东出资纠纷律师,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满足哪些要件?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公司法》也在不断地完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其中最耀眼的重大改革措施。一方面降低了创业门槛,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另一方面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经常出现债权人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不可以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以偿还债务?

01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指在公司无法履行到期债务时,要求未届出资期限、未完全出资义务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实务中,在公司破产的情形下,股东出资需加速到期毋庸置疑,但在非破产的情形下,股东出资是否能够加速到期,却存在着较大争议,其实质上是股东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和较量。

     为了平衡以上两种权益,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两种情形,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适用的空白。

     情形一: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情形二: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02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构成要件

     要件1(均适用):股东出资未届期满且未完成出资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在出资期限内缴纳出资额即可,一般情况下 ,其他股东、公司或者债权人在出资期限内均不能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此要件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首要前提。

     对于《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一:

     要件2: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项要件,实务中往往根据法院出具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予以确认,而且该裁定是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作出的,才能够作为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依据。

     要件3: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

     公司是否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有着明确规定,即一是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对于《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二:

     要件2: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股东出资期限往往会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如在公司债务产生后,股东出资期限再发生变动,尤其是延长出资期限,债权人有理由怀疑其为逃避公司债务所作的恶意变更,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补足出资义务,这是一种恶意延长认缴期限的惩罚性规定。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