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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律师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行使
2022年02月-09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要闻 / 公司股权律师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阅权的行使

     随着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股东无法完全掌握公司生产经营的全部信息,为维护股东的权益,理应赋予股东最基础的知情权。而司法实践中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主要是关于会计账簿查阅权的纠纷,争议焦点通常为诉讼前置程序的性质、查阅权的范围以及“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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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前置程序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由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从公司的本质来看,公司是基于意思自治而成立的法人组织,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国家公权力不应过多干预公司内部的自治性事务,这也是为什么要设定前置程序的原因。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先由公司内部作出处理,穷尽内部救济后再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股东起诉时未严格履行前置程序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在受理后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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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阅权的范围

     《公司法》第33条规定,对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对于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仅有查阅权而无权进行复制,且公司有拒绝权。

     在实践中对于查阅权的范围应作扩张解释,原则上有利于股东了解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资料均应该允许股东行使查阅权,但要限于股东欲知情的事项所必要。同时,当股东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时,为了防止股东侵犯公司商业秘密或损害其他股东利益,也可以以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理由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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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正当目的的认定

     股东滥用查阅权可能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还可能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法律通过对股东查阅权的适当限制来维护公司利益不受损害。我国《公司法》仅针对会计账簿的查阅赋予了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的拒绝权。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8条对三种具体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式规定,即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还规定了一个具有兜底性质的“其他情形”,且规定公司负有举证责任,以防止过度限制股东查阅权。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