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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是否应当征得配偶同意?
2022年06月-06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要闻 / 江西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是否应当征得配偶同意?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到底受《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规范调整,还是受婚姻家庭相关法律规范调整?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是否必然要征得配偶同意?是实务中极具争议的法律问题。

01
 
观点一

     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应当征得配偶同意。

    【典型案例】

     彭丽静与梁喜平、王保山、河北金海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侵权纠纷案[选自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

     1.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3.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如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事宜,且受让人是善意的,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反之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不具有约束力。

    【主要思路】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故登记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征得配偶同意,如擅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

02
 
观点二

     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转让不需要征得配偶同意。

    【典型案例】

     艾梅、张新田与刘小平、王鲜、武丕雄、张宏珍、折奋刚股权转让纠纷案[选自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48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

     1.本案的处理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已废止)、《公司法》的相关调整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规范,而不应适用调整婚姻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

     2.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干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主要思路】

     股权兼具财产性与身份性,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有限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股东对外股权转让,无需征得配偶同意。

     以上两种观点,前者站在以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判断,后者则站在商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进行调整,均有相应依据,但结合具体实际,如采用第一种观点,对交易秩序和效率的破坏无疑是巨大的,但如果片面采用第二种观点,则会导致对夫妻共同财产处置的不公。因此,应当辩证采取“内外有别”的方式进行处理,即登记股东转让股权时对内应当征得配偶同意,对外股东配偶不得以此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转让股权产生的收益应由夫妻共同支配。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