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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律师在线咨询:建设工程领域常见法律知识(一)
2022年07月-15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篇 / 南昌建设工程律师在线咨询:建设工程领域常见法律知识(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建筑工程企业及相关人员享受了一大波改革红利,但也由于资质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建筑工程领域纠纷层出不穷。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对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解释,本文结合司法实务,对建设工程领域常见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梳理,仅供参考。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管理费”是否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等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后,如原合同中约定的由转包方收取的“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且转包方实际参与了施工组织管理协调的,可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反之,仅通过此方式牟利,并未实际参与其中的,“管理费”不应予以支持。另外,任何人以“管理费”应予收缴为由主张调整应付工程价款的,均不予支持。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承包人是否能够要求实际施工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管理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后,如既未投入资金,亦未实际参与施工的承包人、出借资质的出借人,向既投入资金,又组织施工,且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实际施工人主张收取“管理费”的,因此类“管理费”属于违法收益,一般不受司法保护。

     3.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为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人民法院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但仅对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情形作出规范,并未规定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以及多层转包和多层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4.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构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是否能够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

     实务中,实际施工人由于没有资质,往往会借用有资质企业的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实际施工人履行合同并实际施工,发包人亦对此明确知情,虽然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为无效,但发包人与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如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5.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为了防止发包人就同一债务分别向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重复清偿的情形,如承包人已起诉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实际施工人另诉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受理。

     6.发包人与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能够对承包人行使的抗辩,是否能够对转承包人行使?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给转承包人,对于发包人而言,转承包人仅系承包人履行辅助人,所享有的权利并不能超过承包人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如转承包人对发包人直接行使支付款项请求权,发包人亦有权依据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对转承包人进行抗辩。

     7.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对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可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工人并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8.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因商品房已经办理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承包人的法定权利,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并非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定方式,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并不能导致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优先受偿权因此消灭。

     9.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承包人是否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

     发包人不履行告知变更后的施工方案、施工技术交底、完善施工条件等协作义务,致使承包人停(窝)工,难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发包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停(窝)工损失。

     10.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发包人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义务,发包人是否可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

     如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限期履行并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