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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不简单,要小心这些问题!
2023年03月-16日 |

      在进行投资时,出资人经常会因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是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国家法律对某些行业持股上限的限制等原因而委托他人代持股。股权代持作为一把双刃剑,在出资人与代持人享受股权代持的便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极大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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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际出资人无法直接向公司主张权益

     由于形式要件的缺失,实际出资人虽然符合成为股东的实质要件,但其并不能当然获得法律认可的股东地位,即使实际出资人不是法律规定的受到限制的主体,但其与公司形式上没有任何关系,相互之间既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义务。这是由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份公司的公众性决定的,实际出资人要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即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产生纠纷时,实际出资人仅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通过名义股东主张权益,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相应股东权利。

     实际出资人要浮出水面,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名义股东恶意损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

     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后,实际投资人隐于幕后,由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力,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份在法律意义上为名义股东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或名义股东见利忘义,其很有可能违反约定,滥用股东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名义股东个人原因导致财产被冻结

      当名义股东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名义股东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责任。

四、名义股东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等

      如果名义股东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将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五、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股权代持,实际出资人有风险,名义股东也并非挂个名那么简单。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债权人以名义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此之外,名义股东还应当忠实的履行受托义务,否则将会承担巨大的合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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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RUIT
风险防范建议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被代持股权及其孳息的归属、对名义股东的补偿、违约责任等,特别是要约定高额违约责任;

 

2、为防止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擅自转让,可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签订一份股权质押担保协议,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实际出资人。如此,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确保了名义股东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

 

3、聘请律师安排代持人和实际所有人双方直系亲属出具认可代持的书面声明,避免因代持人婚变或死亡导致亲属主张分割代持资产的风险等等;

 

4、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股权代持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名义股东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名义股东在签订协议时,也应当注意加注其不承担风险的条款,对外承担的责任需与隐名股东在协议中明确进行划分界,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实际出资人一样,有意识地留存股权代持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