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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股份夺权大战落下帷幕?一文告诉你背后的故事
2023年03月-30日 |
今日案例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家族财富传承规划

 杉杉股份作为从国内第一家服装行业上市公司转型为新能源行业的领导者,自2002年起连续20年入榜中国企业500强,2021年以531亿元销售额位居373位。杉杉控股的实际控制人郑永刚亦是企业家中佼佼者,可惜的是2023年2月其因突发心脏病救治无效去世,此事之突然性也导致了杉杉控股实际控制人之位孔雀,由此引发了郑永刚之子郑驹与郑永刚遗孀周婷之间的“控制权之争”。

 

2023年3月23日

杉杉股份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发布公告

选举郑永刚长子郑驹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长

任期自3月23日起至第十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而知情人员表示

郑永刚的遗孀亦是郑驹的“后妈”

于3月23日当天提出了异议

周婷认为此次股东会议是违规和错误的

而其基于继承关系

应当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image.png

 

如果从继承的角度来看

郑永刚的财产将平均分配给其配偶及四个子女

而周婷作为其中三个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其将分得郑永刚财产的4/5

这样看周婷确实有资格提出异议

然而,

事实上杉杉股份并不是一家普通的家族企业

郑永刚作为实际控制人

不可能不设任何防火墙直接持有杉杉股份的股权

 

▼▼▼

我们首先来看看杉杉股份的股权结构:

image.png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杉杉股份目前共计十名股东

其中杉杉系企业有四家分别为:

杉杉集团有限公司(19.27%)

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9.07%)

宁波市鄞州捷伦投资有限公司(3.44%)

杉杉控股有限公司(3.19%)

 

而该四家公司股权穿透后,大股东均为同一家公司宁波青刚投资有限公司,而郑永刚正是通过持有该家公司51%的股权,成为了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享有34.97%的表决权。而周婷实际上继承的也即是郑永刚持有的宁波青刚51%股权中的4/5,注意,即使周婷继承了这4/5的的股权,其成为宁波青刚的股东并不是必然的,还要看宁波青刚的公司章程是否对股东继承有另行规定,更别提对层层穿透下来的杉杉股份依法合规提起的董事会议及临时股东大会提出异议了。

 

然而,

即使周婷成为了宁波青刚的股东

她成为杉杉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的可能性

依然不大

因为周婷成为股东后

她所能持有宁波青刚的股份为40.8%

而宁波青刚还有另一名股东周继青持有49%的股份

更有称,

周继青即郑永刚的前妻

亦即郑驹的生母

如此,杉杉股份的控制权归谁已经很明晰了

 
 
心者法律建议
 
 
01
家族财富传承规划宜早不宜迟

数据显示,自郑永刚突发疾病去世以来,杉杉股份已下跌超过11%,而导致股份下跌的最大原因被指系郑驹与周婷之间的“控股夺权大战”所导致,而郑永刚名下财产也不止杉杉股份一种。但从目前的状态来看,郑永刚大概率是没来得及留下遗嘱对财产进行分配,而引发了这么大的纷争。

02
受让方可以向转让方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是标的为公司股权的特殊的买卖合同,合同相对人基于股权价值支付对应的对价。

     出让人转让的股权应当符合合同的约定,对股权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公司对股权转让前债务的承担,直接导致公司资产减少,间接导致股权价值贬损,受让方所享有的股权利益随之减少,受让方可以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

 

·······

 
# 法条导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01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02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03
 
第六百一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04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05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