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电话:0791-83839887        值班电话:18070139119
客服微信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心者研究 文章详情
企业用工管理 | 员工离职管理之协商解除风险防控
2024年04月-15日 |

 

 

实践中企业单方解除合同存在诸多法律规定,故面对员工离职,企业的首选方案便是与员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该种方式并不是完全没有风险,其需要企业的合理运用。若运用不当,企业仍然会面临相关的劳动纠纷,故本文总结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防范建议,以此帮助企业合理运用该种方式以规避法律风险。 

 

01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出

 

风险1:解除劳动合同原因的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基于法律后果的不同,一般需明确是基于何种原因解除合同,否则鉴于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对于劳动者的利益保护及用人单位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义务,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认可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而各方却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在此情形下,便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故用人单位需承担经济补偿金支付的风险。

 

风险2:解除劳动合同提出主体的明确

根据法律规定,若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是劳动者提出,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故企业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提出主体的明确尤为重要,若明明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而劳动者为部分利益,如:失业保险金的领取,而让用人单位配合修改提出主体,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会承担经济补偿金及其他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

1、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在与劳动者沟通过程中一定要避免使用“开除”等“不合适”等偏向性词汇,并且要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书面协议以明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以避免后续用人单位被认定存在单方或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2、鉴于协商解除的提出主体会影响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书面协议中也应当予以明确提出主体,以避免在发生争议纠纷时用人单位处于不利的举证地位。

 

02
二、协商解除协议的内容

 

风险1:协商解除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未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协商一致达成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或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或者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该协议无效或者撤销,并且用人单位需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承担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风险。

 

风险2:协议内容不明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既然选择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则双方最好需要把所有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务以协商的方式一次性予以解决。若双方所签署的协商解除协议太过简单,仅明确协商解除及主体及只约定经济补偿金条款,若双方就工资、福利、权利义务存在纠纷,劳动者仍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可能仍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风险防范

1、劳动合同双方对于协商解除协议的签订应持审慎态度,不仅应当签订正式的协议,并且若用人单位制定协议,应符合法律规定及基于双方自愿,避免格式条款的存在以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或是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否则即使签订协议也无效或可撤销。

2、签订协议应具备必备条款,明确协商解除及提出主体,以及对于劳动者未结的工资、年假、补贴、加班费等作全面概括性、兜底性的约定,若劳动者同意放弃相关款项的,需要在协议中予以明确,如设置约定无争议条款: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双方相关工资福利待遇及补偿等问题予以协商完毕,后续不得向对方另行主张任何权利。

3、该协议也要写明劳动合同解除时间及双方权利义务,如:工作交接程序、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履行,以最大程度保障用人单位一方的合法权益。

 

03
三、协商解除协议义务的履行

 

风险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

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等事宜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履行支付义务,依据相关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解除劳动协议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标准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确定。

 

风险2:离职手续的办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则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劳动合同解除证明导致员工不能入职新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单位可能面临赔偿的风险;未按员工要求办理员工档案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将面临后续的员工索赔风险。

 

风险防范

1、用人单位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积极主动地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切不可基于工作交接等事项故意拖延办理,对于劳动者未积极与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的,也应当及时通知并催促,明确用人单位已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2、用人单位需重点关注离职手续细节的完备性,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离职手续清单,明确员工需要完成的所有离职程序,确保不遗漏任何重要环节。对于工作内容交接、相关劳动款项的结算、离职文件等相关交接离职材料均应当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并保留证据,以避免后续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