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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融资中股权回购如何操作
2020年12月-09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股权投资,是投资人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投资于企业,是融资企业的股东。成为融资企业的股东,这也意味着投资方必须与企业其他股东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如果融资企业发展迅速,企业价值不断上升,投资方会得到非常丰厚的回报,同样的投资方也承担着巨大的风险。股权投资投资回报丰厚,但需要承担巨大的风险。所以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并购或者融资协议时,为了将未来不确定的情况变成可控的风险,往往会约定当某种条件成就时,投资方或者融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比如说常见的股权回购,就是投资方经常采用的方式之一。实践中关于股权回购条款的效力和回购价款的约定也非常容易产生争议。那么股权投融资中股权回购如何操作?对于这个问题,前不久笔者也遇到了类似案例。
 
 
 
  笔者的朋友A以500万的价款认购了一家医药企业5%的股权,签订了《股权认购协议书》,双方约定:该企业承诺确保A的投资收益,如上市成功,由该企业以届时的股票市值回购A的股份;如上市不成功,由该企业原价回购A的股权,并支付10%的年息。该份协议由A与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并加盖了公司的公章。
 
  几年后,该企业没有实现上市目标,而且经营遇到了资金问题,无法兑现回购股权并支付年息的承诺。在这样的情况下A想拿回500万的股权转让款。然而《股权认购协议书》中双方并没有约定该企业实现上市目标的期限,这就意味着除非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否则很难界定公司上市不成功的条件是否成就。分析案情后,笔者认为:
 
  一、A与和该企业之间名义上系股权投资关系,本质系债权性投资关系,属于名股实债,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
 
  关于名股实债,我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注释3规定:“本规范所称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方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方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该案中,从A与该企业签订的《股权认购协议书》的约定来看,双方约定的投资回报没有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该企业承诺保证A的投资收益。在该企业经营状况不良无法上市时,A可以退出,该企业原价回购A的股权,并支付10%的年息。上述约定可以认定为该企业向A提供保本保收益的承诺。因此A与该企业之间法律关系应当被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A可以基于债权债务关系,要求该企业偿还借款。
 
 
 
  二、《股权认购协议书》约定由公司回购A的股权,违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股权认购协议书》应归于无效。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确定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减少和抽回,因此非经法定程序公司不得将资本返还给股东。本案中,该企业一旦履行与A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会导致该企业持有自己的股权,而使这部分股权不具有相应的责任财产,使得该企业的资本因约定回购而减少,公司的清偿能力相应的下降,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该合同应归于无效。合同无效后,该企业应当返还500万的款项。
 
  股权投融资中股权回购如何操作,以上案例可以参考,在这个案例中,融资公司因无法实现上市目标且经营状况不良,导致投资者承担着巨大的风险,主张名股实债或者投资协议无效对投资者更为有利。如果融资公司实现了上市目标,公司股权价值上升,融资公司同样可以主张名股实债或者投资协议无效,以此来规避以上市的股票价值回购投资者股权的义务。因此,在股权投、融资活动中,律师的介入才是投、融资双方权益最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