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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能否同时具备公司员工双重身份
2020年12月-10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近日,小编了解到这么一起法律纠纷。公司创始股东虽在公司登记之初与其他股东一并完成出资义务,但该创始股东仍每月收取大股东支付的款项,备注为工资。后续在公司经营期间,该股东与其他股东合作期间产生矛盾,在转让股权完成之后,其又另外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该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基于公司并未与该股东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该股东另外还申请公司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以上内容仅为该纠纷部分事实,目前该起纠纷仍在审理当中。但大家可跟随小编一起分析,公司股东能否同时具备公司员工双重身份?基于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关系确立的相关规定,股东是否具备公司员工的双重身份,需明晰以下两个问题:
 
  1、股东是否接受公司劳动管理?
 
  2、股东在公司期间每月收入性质问题,是否属工资?
 
  就第一个问题,股东是否接受公司劳动管理?一般情况下,股东进入公司仅享有履行出资的相关义务,是否参与公司经营管理要分不同情形。具体如下:
 
  1、股东基于仅持有公司较小比例股份,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为公司提供相应劳务,股东当然不受公司劳动管理,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2、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职务,基于以上职务系由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聘任,即使该情形下股东不受公司劳动管理制度约束,实际该股东依然存在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管理,组织分工亦符合公司劳动管理形式,受到股东会、董事会的管理约束,故而,在此情形下该股东依然属于接受公司劳动管理;
 
  3、股东系公司主营业务负责人或普通员工,在此情形下股东当然接受公司劳动管理,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4、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特殊情形下,股东表面符合形式上的劳动管理要件,但基于其与公司在法律意义上已为同一主体,股东就不能成为“自身”的劳动者,不形成劳动关系。
 
 
 
  就股东在公司期间每月收入性质问题。需综合判断股东收入依据,因股权收益与劳动报酬依赖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前者基于投资行为,后者基于其付出的劳务行为,分析股东该收入系因何种行为基础进行获利。
 
  对此,小编建议,许多企业创业设立之初,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一般由股东直接参与负责,更有甚者股东因股权占比较低,参与非管理的劳动岗位也时有发生,股东或许因此亦从公司获取收入。如是股东身份获取的分红,股东之间应作出内部协议或直接在章程当中予以确定,系因股东之间内部约定各自负责相应事务,不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如是以劳务行为获取的劳动报酬,则公司应当及时与股东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当股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保存相关证据,函告其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做好劳动人事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