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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吗
2020年12月-24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A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20日设立,共有甲、乙、丙三位股东,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在2020年12月31日前缴纳所有出资额。后A公司因经营不佳,连续亏损,不能清偿B公司的175万元债务。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吗?一年后,B公司起诉A公司,要求A公司清偿欠款,并要求三位股东在尚未缴纳的出资额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该案例的争议焦点为:当出资期限尚未届满,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需要在尚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我国《公司法》于2013年修改后采取注册资本认缴制以及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自由约定出资缴纳期限,即注册公司后,股东可以约定10年后、20年后甚至30年后缴纳出资。我们认为,股东对出资享有期限利益,在出资期限届满前,无论是公司还是债权人,一般不能要求股东提前出资或者对外承担责任。否则,出资期限可以被任意要求到期,则认缴制毫无存在意义。
 
 
 
  但这种情形不是没有例外的。我国公司出资期限不能长于公司的存亡期限,因此,当公司出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的公司解散强制清算后,以及《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以上都是在公司确定破产或清算后,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那么公司没有被申请破产或清算时,又该如何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呢?对此,2019年《九民纪要》对中新增了两条例外情形:
 
  (1)公司被执行的,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却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以躲避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出资期限将加速到期。
 
  而在加速到期的四种情形中,被受理破产申请以及解散清算公司的股东将出资交给管理人,所有债权人按比例受偿;《九民纪要》新增的两种情形则因本身并没有破产,直接将出资交给债权人。
 
 
  综上,《公司法》采用资本认缴制度,是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给予公司股东极大的便利,但这同时也对债权人的利益产一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我们建议债权人在与公司合作交易前,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对该公司股东的出资情况以及认缴的期限进行了解,如果公司股东约定的出资期限过长,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与公司签订协议要求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旦公司出现难以清偿债务的情况,债权人便可以基于事先与股东达成的协议向其主张债权利益,从而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债权人经济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