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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案例
2020年12月-23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公司自治原则公司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而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最重要的体现。但在实践中公司章程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相信对于大部分企业管理者来说公司章程只是设立企业时工商登记机关要求每个公司发起人签署的一个文件。作为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载明了活动的基本准则,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企业管理者,必须给予公司章程足够的重视。公司章程不得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但仍有很多事项是可以自由约定的。其实在公司经营和管理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可以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避,比如说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问题,股东之间如何行使各自的表决权。
 
 
 
  关于股东的表决权,《公司法》中规定,股东的各项权利一般根据股权比例确定。表决权是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的重要途径,往往也关系到公司的控制权。发起人在设立企业时,往往沉浸在经营管理企业的设想中,意识不到潜在的风险,尤其在股东人数较多、股权较为分散的企业。创始人或者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足三分之二,甚至不足百分之五十,这也导致对公司发展贡献最大创始人却无法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公司发展的大部分能量都浪费在了自我消耗上。在公司的实际经营中往往有的股东在公司的表决比例或者分红比例与其对公司经营的贡献是不匹配的。所以《公司法》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分红比例和表决权的规则。这一点体现在《公司法》第42条规定:股东的表决权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依照公司章程规定行使。
 
  笔者曾经遇到过一个关于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的案例,A创办一家公司时,由于公司所处行业需要当地的人脉和资源,所以A找了很多人一起出资开办这家公司。最终公司发起人确定了10个,A占股百分之30%,其他9个股东总共占股70%。公司成立以后,经营状况非常好,公司现金流充足,其他部分股东见状都想控制公司。公司章程中约定了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执行董事担任,其他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变更了公司执行董事,意图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来掌控公司的公章及财务账簿。A无法只能通过诉讼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来抗衡。以上也只是该公司所经历的部分,除此之外,还经历过股东间的股权转让、公司经营的内部承包、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申请公章作废等一系列事情。自此该公司的股东也分成了三派,公司经营也陷入僵局。公司在行业中的市场份额也只能拱手让人。
  通过在公司章程约定表决权比例,公司的创始人可以在用股份整合公司发展所需要资源的同时,保有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而对于财务投资者来说,他们目的是为了赚取分红,很少参与公司经营,这样可以牺牲部分表决权来换取分红权。而为了控制投资风险,可以在某些事项上设置一票否决权。所以,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同股不同投票权和一票否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