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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小股东同意,股东会作出缩减出资期限的决议是否有效?
2021年04月-13日 |
某甲公司,有ABC三位股东,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A股东认缴出资额为750万,所占比例为75%B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50万,所占比例为15%C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00万,所占比例为10%,三位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时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五年内。公司成立不久后,甲公司召开股东会,提议公司全部股东在本次会议召开之日其1个月内将注册资金全部投入到位,并相应地修改公司章程。A股东表示同意,BC两位股东不同意。同日,A公司作出决议,通过全体股东认缴出资额于本会议召开起30日内全部到位。
 
那么,该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呢?
 
根据实践中法院审判结果来看,一般情况下,公司控股股东利用其控股股东的优势地位,恶意通过作出股东会决议的方式缩短股东的出资期限,实际侵犯了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该股东会决议无效。但对于公司经营困难,急需流动资金支持,公司作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股东会决议,实际是为挽救公司困局,而非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侵害小股东利益,此种情形下,即使小股东不同意,该股东会决议仍有效,小股东应按股东会决议确定的出资期限实缴出资。

 
所以上述甲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关键是看股东A是否滥用其控股股东的权利以及公司是否处于经营困难。若股东A滥用其控股股东的权利作出缩短股东出资期限的决议,则该股东会决议无效。若公司确属经营困难,股东会基于此而作出该项决议,且决议的内容、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则该项决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