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相比,其特点是公司股东仅为一人,无须设立股东会,组织结构较为简化。
一般来讲,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对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不存在混同的情况,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话,其存在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因而,股东在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以防止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是规范财务管理,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交由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其股东全方面掌控公司,因而极易出现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而,出现上述情况时,股东也是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避免此种情况的产生,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采取各种措施保持公司的独立性,如单独开设银行账户,独立聘请公司员工等,以确保公司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