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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股权纠纷律师:把好非货币出资入口关有多重要?
2021年08月-16日 |

出资是股东的一项基本义务,一般情况下在公司设立之初或者增加资本之时,发起人或其他人员为获取公司股权或股份,往往会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在此过程中,部分股东可能会选择常见的货币出资,也有部分股东会选择非货币出资的方式,但无论选用哪种方式都要把好股东出资的入口关。

 

股东出资的常见方式有哪些?

1.货币财产出资。以货币出资是最常见、最普通的出资形式,采用此种方式,只需要审查是否足额出资、出资期限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即可,无需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但由于现金流和其他方面的影响,使用货币出资也越来越困难。

2.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还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实际交付并及时过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实际交付并且到相关部门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特别注意的是,划拨土地不能直接出资,需要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即需要将划拨土地转变为出让土地。因此,不管是未进行实际交付、未办理变更登记,已经实际交付、未变更登记,还是未经实际交付、办理了变更登记,都可能构成出资瑕疵。

2.评估作价确保价值。并非所有类型的财产都可以进行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还应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标准。因此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应当经评估作价,并且需要达到出资股东承诺的价值,否则会被认定为出资瑕疵。

3.设定权利负担拒绝接受。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不能是设定权利负担的财产,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设定担保的财产将会被他人获有,此时公司并不能实际享有该出资财产公司权利也会随之落空,所以在非货币财产进行出资前一定要审查其上是否设置权利负担,或者权利负担是否已经解除,否则公司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

4.审查出资股东是否享有处分权。根据《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公司受让该非货币财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进行估价并且已经完成变更登记或者完成交付的,该非货币财产一般情况下适用善意取得,公司享有其所有权。如果该非货币财产是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方式取得的,可以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虽然一般情况下,无论出资股东是否享有非货币财产的处分权,只要公司取得时是善意的,公司就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为了避免公司处于是非的窘境和面临权利落空的风险,在股东使用非货币进行出资时,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

股东缴纳出资是否足额、是否安全,无论对于资本维持还是公司运营而言都至关重要,非货币财产出资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公司以此方式吸纳股东时一定要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