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电话:0791-83839887        值班电话:18070139119
客服微信
微信公众号
当前位置: 首页 心者研究 文章详情
除了设计股权架构,还可以如何预防股权纠纷?
2021年08月-13日 |

近年来,股权争夺的现象层出不穷,父子相争、兄弟反目、夫妻相离,合伙人变仇人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如何避免此类事情的发生,设立有效的“防火墙”机制,制定好公司章程尤为重要。实践中,大多数公司在设立之初仍然采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格式文本,照抄《公司法》原文,而没有根据自身情况量体裁衣,从而导致公司运行的诸多具体事宜“无章可依”,致使公司发展频频陷入僵局,所以要擅于利用法律法规赋予公司和股东的自主权,进行个性化的制度设计,才能最大程度的从源头上规避风险。

 

Tip1:设置合理的股权架构

股权架构是现代企业的顶层设计和运行机制,因此在公司设立之初一定要打好坚实的基础,《公司法》对此并无严格的限制,需要公里结合发展目标和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但是一定要避免出现个人100%控股型、股权平均分配型、操盘人占小股型股权架构,要推选出合适的决策者,也要有一定的风险分担者和制约者,才能激发出无限的能量。

Tip2:进行适宜的股权分配

《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法律对公司内部的股权分配给予了较大的适用空间,可以采用《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也可以由章程规定采用“同股不同权”的模式。一般情况下,采用“同股不同权”的方式,既可以保障创始股东的实际控制权,又可以有效避免恶意收购,所以企业在设立或者增资时,一定要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采用合理的股权分配方式。

Tip3:明确分红比例及增资认缴约定

《公司法》第3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由此可见,法律赋予公司对于分红权和增资认缴的自治权利,也并未要求必须在公司章程中体现,也可以由全体股东以其他方式约定。但是为了稳妥起见,建议一并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日后不必要的解释和争议。

Tip4:明晰股权转让限制条件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见,公司可以自由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尤其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如果对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加以限制或者禁止,最好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以便日后不时之需。

Tip5:明确股权继承方式

《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并不必然会继承股东资格,尤其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具有鲜明的人合性,公司治理也并非“世袭制”,“门外汉”成为股东有着较大的风险,更不容忽视。一旦公司章程规定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则该继受取得资格的股东就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此时则不能对其股东权利随意加以限制,所以一定要极早予以明确。

当然,预防股权纠纷的方式还有很多,本文仅从公司章程的角度进行了简单列举,对此我们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