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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股权分配公司上市律师:聚焦北交所,剖析规则要点(五)
2021年09月-28日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结合中小企业特色,在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进行细致规定。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股份有哪些限售规定?

1.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上市前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虽未直接持有10%以上股份但可实际支配10%以上股份表决权的相关主体来说:持有或控制的该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前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2.对于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来说:通过专项资产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3.对于其他投资者来说:参与战略配售取得的股份,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有哪些限售规定?

1.对于上市限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对于转让数量限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对于离职转让限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进行转让。

4.及时报备并予以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报备个人持股情况,并对规定不得转让的股份,及时办理限售。所持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股份减持有哪些限制情形?

1.未盈利不得减持。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的股份。只有在公司实现盈利后,才可以从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进行减持。

2.重大违法违规不得减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即大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因违反本所业务规则,被北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减持。需要注意的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股份在此并不适用。

3.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不得减持。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终止上市之日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消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得减持股份。

股份减持预披露有哪些要点?

1.减持预披露情形: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股份,但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通过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的股份不适用。

2.减持披露要求:一般情况下,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如拟在3个月内卖出的股份超过公司全部股份总量1%的,还应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披露坚持计划。

3.进展与结果披露要求:一般情况下,减持数量过半数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完毕或减持时区届满后,披露具体减持情况。

哪些时期不得进行交易?

1.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一般指年度报告、中期报告,若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日。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为避免产生重大影响,在此期间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3.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至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一般情况下,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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