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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股权分配公司上市律师:聚焦北交所,剖析规则要点(六)
2021年09月-29日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保荐及保荐持续督导进行了系统安排,规范了企业上市行为,为北交所交易的稳定性提供了制度支持。

北交所上市保荐设置要点

1.设置的主要目的

鼓励主办券商“培早培新”,不仅为中小企业提供全过程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实现跨层次、递进式发展,而且为市场生态的良性发展提供助力。

2.保荐机构应具备的资格

在北交所从事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应当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且取得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3.聘请保荐机构的具体要求

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在申报时为其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担任保荐机构,主办券商不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可以由其控股的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

4.上市保荐人员配备要求

负责保荐业务的保荐机构应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负责具体的保荐工作,保荐代表人应为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自然人。

 

北交所上市保荐持续督导要点

1.持续督导期

对于公开发行并上市企业:持续督导期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具体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之后2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对于上市后发行新股企业:持续督导期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具体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之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2.取消督导的条件

上市时已通过严格的准入审核,并经过较长时间的市场检验,自身已具备充分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北交所取消了终身督导制,允许其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发挥主观能动性。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上市公司作为规范运作第一责任人的主体地位,增强了提升自身质量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进一步压实了中介机构责任,激励对中小企呀普惠金融投入,推动企业发展。

3.更换保荐机构条件

原则上,上市公司不得中途变更保荐机构,仅符合以下情形才可更换:

①因再次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续督导职责。

②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资格。上市公司应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履行剩余期限的持续督导职责,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4.保荐持续督导职责

保荐机构职责:

①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②督导上市公司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履行好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③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④保证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以及重大遗漏问题。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职责:

督导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履行所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