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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纠纷|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目的”如何认定?
2022年01月-19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要闻 / 公司股东纠纷: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不正当目的”如何认定?
 

     近年来,随着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修订及实施,股东知情权纠纷明显增多,尤其是中小股东查阅账簿权遭受控股股东的层层阻挠。控股股东往往以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变相剥夺股东的知情权,以致中小股东连最基本的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的权利都无法保障。那“不正当目的”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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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条速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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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典案例及其裁判规则

     1.【法院裁判要旨】股东为了其他诉讼案件的目的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属于“不正当目的”【裁判索引】(2019)最高法民申1756号

     2.【法院裁判要旨】由公司承担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裁判索引】(2013)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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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不正当性目的”的认定的其他相关问题

     1.“不正当目的”仅仅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抗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资合性特点,且股东查阅内容不包括“会计账簿”,故无法引用“不正当目的”进行抗辩。

     2.“不正当目的”抗辩的知情权对象仅为“会计账簿”,如公司认为股东查阅和复制公司章程、三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可能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无法引用“不正当目的”进行抗辩。

     3.“不正当目的”的部分情形,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进行排除,从而不视为存在不正当目的。例如,可以以章程的形式规定存在竞业情形的股东仍拥有知情权。

     4.公司不能以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目的是为了向正在与公司进行诉讼的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为理由,而认定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从而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拒绝该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理由:法律依法保护的是公司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切利益。以上内容由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