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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方案设计 | 未经配偶同意即对外转让股权 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2023年04月-19日 |

今日话题:未经配偶同意即对外转让股权,是否属于无权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于一方名下的股权,其财产权及其收益原则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对于财产问题进行特别约定。那么,夫妻一方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即对外转让股权是否有效?实务当中存在一定争议。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以股权业务为引领,专注企业价值成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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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有权处分说: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经得其配偶同意

 

理由: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兼具财产权与人身权属性。无论是通过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均要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实质要件,指股东应当向公司履行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义务,即取得股东权利的“对价”;二是形式要件,指股东资格应通过特定的形式为他人所认知和识别,如取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被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

由此可知,出资或者认缴出资并非必然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权,不能够仅依据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认定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为夫妻共同共有。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之规定,离婚时并不能对夫妻一方名下股权径行分割,还需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满足一定条件。

因此,股权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时,其具体权能应由该股东本人独立行使,故而即使未经配偶同意对外转让股权,该股权转让行为仍具有法律效力。当然,如存在夫妻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另一方合法利益等导致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除外。

 

02
无权处分说:未经配偶方同意,登记方擅自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属于无权处分。

 

理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而获取的股权,即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平等处置权,登记方个人不具有处分权,故而在配偶不同意转让股权或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的,属于无权处分,受让方不能获得该股权,仅能够向转让款主张返还股权转让款,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心者认为

股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权利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

股权合法转让的主体为股东本人

而非其家庭或其配偶

法律亦未明确规定股权转让应征得配偶同意

故而,

在未经配偶同意的情况下

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但基于股权转让而取得的收益

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

如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以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恶意转移财产

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该股权转让应属无效

 

 
# 法条导读 #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