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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关将至,企业老板必知的应收账款催收小知识之第三人在欠条中签字可否认定为债务加入?
2023年12月-15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年关将至,企业的应收账款通常会做一个系统的盘点,在梳理的过程中如果发现除借款人或欠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在借条、欠条或者相关凭证中签字等情形,我们首先要思考该签字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该行为是否构成债的加入?我们是否能够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本文将从一则案例出发进行分析,以期共同了解相关法律小知识。

 
各位老板们,您遇到过这些问题吗?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至6月期间,甲公司为乙公司供应混凝土,2022年1月,乙公司施工项目的管理人薛某与甲公司进行对账,并出具一份欠条,载明欠付甲公司货款10万元,薛某在该欠条“欠款人”处签署了自己的名字。之后,甲公司多次向乙公司、薛某催要欠款无果,故将乙公司、薛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及利息,同时甲公司认为薛某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系属于债务加入,薛某应对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过程中,乙公司辩称本案系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与薛某无关,应由乙公司承担款项支付的责任

法院审理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薛某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薛某应否对乙公司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为乙公司供应混凝土,乙公司欠付甲公司货款,并由乙公司施工项目的管理人薛某出具欠条,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乙公司对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均认可,并同意付款。故法院对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甲公司主张的利息问题:本案中,欠条中没有约定利息,但因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给甲公司造成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乙公司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支付以1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合法有据,但应自其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

关于薛某的责任问题:甲公司以薛某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为由,要求薛某对乙公司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薛某以“欠款人”名义向甲公司出具10万元欠条,并在欠条“欠款人”处签署自己的姓名,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晓在债权凭证欠款人处签名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其行为表明其愿意对欠条确认的欠款承担还款责任,故可以认定薛某的行为构成债务加入。甲公司要求薛某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根据欠条载明内容,薛某承担的债务范围为10万元。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万元及利息,薛某对乙公司应支付的10万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延伸出以下几个问题:

 
什么是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实际上就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与债务人达成一致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最终由债务人及第三人一起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事实上,债务加入使得债权据以实现的财产基础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扩及至第三人的责任财产,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债务加入有哪些构成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

第三人债务加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因此第三人债务加入有着明确的前提和基础,那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以下简称“原债权债务”),如原债权债务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则第三人债务加入当然无法予以实现,债权人无权再要求第三人承担任何责任。

2.第三人具有主动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或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我们不难看出,第三人无论是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还是直接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均须具备的一个条件就是第三人以其行为表示愿意与债务人一起承担原债务,如没有这样的意思表示或者相应的行为,则不能构成债务加入。

3.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第三人债务加入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原债务并通知债权人,还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加入债务,下一步均要求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否则并不能完成第三人的债务加入。但实务中,由于增加新的债务人对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更为有利,故原则上不需要债权人同意,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也会予以同意,但法律还是赋予了债权人拒绝的权利,如债权人明确作出了拒绝的意思表示,则不能发生第三人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

4.原债务人的债务同时存在并未消失

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产生的法律效果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一同承担原债务,此时并不意味着原债务人债务的消失和责任的减免,其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务中债务加入的常见情形

构成债务加入的常见情形:

1.第三人向债务人/债权人出具承诺书表示加入原债务,构成债务加入;

2.第三人以债务人的身份向债权人出具借条、欠条、还款协议、结算对账确认函、顶账协议等,构成债务加入;

3.第三人与债务人作为共同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等并承诺还款,构成债务加入;

4.第三人承诺以房屋抵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予以接受,构成债务加入;

5.第三人承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本金及固定收益的差额补足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构成债务加入;

6.债务人将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第三人予以确认,构成债务加入;

7.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后,第三人承担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构成附条件的债务加入;

8.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作为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构成债务加入;

......

不构成债务加入的常见情形:

1.债务人委托第三人向债权人付款,不构成债务加入;

2.第三人曾向债权人支付款项,但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不构成债务加入;

3.无权代理人以公司名义出具借条/欠条,公司不构成债务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