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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2024年01月-17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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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农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得到快速推进,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以增长,因此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现象频发,不少行政机关及被征收人对如何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感到困惑,本文将结合《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梳理,以供参考。

 
 
集体土地征收的前提

 

国家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只能系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否则不符合集体土地征收的精神要义。

 
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集体土地征收的合法流程
 
征地报批前期程序
 

1.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及《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用途、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的安排、征收土地工作机构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方式:应当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征收土地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需要注意的是: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种树、种草或者种植其他作物等;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2.开展实地调查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实地调查。

参与实地调查人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能参加土地现状调查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不能参加又不委托他人,或者到场参加调查又不签字确认的,拟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申请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实地调查内容: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以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参保情况等,调查结果由参与各方签字确认。

调查结果发布方式: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公示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

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异议反馈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调查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由参加调查的单位复核。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参加人员: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内容:主要围绕征地拆迁及项目建设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四个要素进行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作用:系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及作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重要依据。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听证权利、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地点、期限、单位、联系方式、不办理补偿登记的后果以及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5.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6.组织听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意见、建议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7.办理补偿登记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相关信息按照前期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确定。

8.测算并保证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内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所涉及的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因征收造成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还应当包括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需要注意的是:对国家、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建设涉及的征收土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列入工程概算,专款专用。

9.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内容应当包括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及其相应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安置方式和落实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并提出防范化解矛盾的措施。

征地报批程序
 

10.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完成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征收土地申请时间:应当自签订集体土地所有权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两年内未提出的,应当重新启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前,应当组织核查征收土地前期工作以及申请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


征地报批后期程序
 

11.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征收土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以及征收土地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救济渠道和期限等内容。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间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发布。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在公共场所张贴等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当地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12.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时间: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

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依据土地现状调查公示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登记结果等。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与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基本情况,征收土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文号,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补偿安置的标准、方式、金额、支付期限等,补偿决定的依据以及理由,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等内容。

13.支付征收土地费用

根据《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支付征收土地的相关费用。

支付时间: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期限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支付对象及方式:

(1)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将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等费用足额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3)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计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等个人的社会保障基金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未足额支付到位的,不得要求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腾退土地和房屋。

14.责令交出土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责令被征地人交出土地。

1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被征收人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集体土地征收法律风险防控

 

1.明确征收土地审批单位及权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不同,征收审批单位不同,其中需要注意的是,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除此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如有违反,该土地征收无效,如对被征收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征收工作。由于征收流程较多,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为了赶进度而“先拆后补”“拆而不补”的现象,从而导致一遇到征收、拆迁,就涌现出批量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而案件结果往往因政府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职而败诉,因此在开展征收工作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维护政府公信力,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