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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股东非货币出资的法律问题
2024年01月-18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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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化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新《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制度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其中就非货币出资方式进一步放宽。虽说非货币财产出资相比货币出资更为灵活,能够实现股东在资金短缺情况下投资入股的目的,同时也能够满足公司的经营需求。但是非货币出资的资产在财产价值、权利状态等方面往往存在不确定性,因此会出现股东出资不实、虚假出资等情况。那么在新《公司法》的出台下,针对非货币出资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一、非货币出资的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资产除外。

就该条法律规定,新《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方式制度进行了实质变更,在原来的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股权和债权为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虽说实务中早就已将股权与债权纳入可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范围,但新《公司法》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二、非货币出资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出资程序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上法律规定股东不论是货币还是非货币出资均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就股东非货币出资,应当满足可评估作价、可依法转让这两项条件。具体如下:

1、进行评估作价

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以货币为单位,并且由于非货币资产的资产价值存在不确定性,为了保障公司资本的确定性,则需要确定非货币资产的真实价值,故而,用作出资的任何非货币资产均应评估并作价换算为货币单位进行登记,以此来保证出资价值的真实性以及资产交易的公平性。

2、完成权属转移

出资本质上是一种交易行为,股东通过其相应的资产用于交换取得公司的股权,所以股东用于出资的任何非货币资产必须是股东拥有所有权且转让不受限制的资产。故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以股权、债权出资,也应当履行相应的转让手续。

(二)法律后果

鉴于股东非货币出资所需履行相应的出资程序,若股东未完全履行该项出资义务,据此存在瑕疵出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若股东未按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完成出资,未出资股东应当继续足额缴纳出资并且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三款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出资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强调未出资股东除了继续对公司出资之外,还负有对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虽新《公司法》删除相应的规定,但若存在相应约定,以及根据《民法典》的相应规定,对于未出资股东在一定程度上仍是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3、若公司没有实际使用非货币财产和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的,应认定为股东出资不实,若公司债务不能清偿,该股东未按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完成出资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对债权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追究瑕疵出资股东的行政责任主要由公司登记机关进行,若股东未按照章程规定完成出资,由公司登记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处于不同幅度的处罚。

新《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非货币出资的风险防控
 

1、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一定要考虑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实际需求与自身承受能力相匹配,对股东认缴出资设置合理的金额,不要做超出风险承受能力范围的事情,以此避免日后产生的出资风险。

2、公司设立时就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问题可以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或另外达成相应的规章制度,以此要求股东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对瑕疵出资的股东权利进行限制。并且可规范和完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能和运作规则,对于股东出资相互监督,切实尽到忠实勤勉的义务,以此避免相关责任的承担。

3、公司一定要审慎对待股东非货币出资,严格审查股东是否履行其出资的相应程序或该非货币财产是否设定权利负担,以降低出资瑕疵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