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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反诉、抗辩还是另行起诉?
2024年01月-19日 | 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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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遇到的建设工程纠纷中,在承包人追索工程款项而提起诉讼后,发包人常常会提出承包人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等主张维护自身权益,而此时发包人的这些主张应行使抗辩权还是提起反诉,抑或是另行起诉,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争议。今天,我们就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反诉、另行起诉与抗辩的概念及区别
 
 

1、反诉

反诉是指在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具有独立诉讼标的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对被告提起反诉规定了四个特殊要件:

(1)反诉的原告与被告应与本诉的被告与原告一致。

(2)提起反诉的时间应为本诉已经开始至本诉辩论终结前。若本诉尚未开始或本诉辩论已终结,则无法提起反诉。

(3)反诉不属于专属管辖,反诉可与本诉可以合并审理。

(4)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

2、另行起诉

另行起诉是指在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中无法就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合并审理,当事人需另行起诉解决相应争议。另行起诉一般发生在当事人的主张与正在审理案件不隶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在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中,被告有权选择提起反诉或是另行起诉,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了不可反诉需另行起诉的情形,即不符合反诉四要件的其中之一,如反诉系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本诉与反诉没有牵连。

3、抗辩

抗辩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对方不同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主张的行为。抗辩是诉讼中被告常用的一种防御手段,其主要目的是阻却对方权利。

 
二、质量问题到底应提出抗辩还是反诉或另行起诉?
 

司法实践中,在承包人追索工程款项而提起诉讼后,发包方基于工程质量问题应提出抗辩还是反诉存在争议。

1、一种观点认为:发包方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主张减少工程款数额,系独立的诉讼请求,需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相关案例:

(2019)最高法民终164号

法院认为:九州华伟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请求,系基于工程质量缺陷提出的请求,这是相对于本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并非上述司法解释条款规定的就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的抗辩。并且,九州华伟公司的抗辩理由涉及质量缺陷责任认定和具体金额,需另行认定后才能在诉争工程款中进行抵扣。因此,一审法院以九州华伟公司未提出反诉为由未予准许其要求进行质量鉴定的请求,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九州华伟公司若认为中建八局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并未剥夺九州华伟公司的诉讼权利。”法院在该案中认为发包单位若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减工程款数额的,应当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对发包单位申请质量鉴定的请求亦不予准许。

(2018)最高法民终729号

法院认为:本案系由弘高公司就其施工的青岛三利莫丽斯酒店、公寓楼、附属楼外立面装饰工程,起诉请求三利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一审中,经弘高公司申请,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单位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出涉案工程造价为8742846.10元。通过对双方有争议部分的工程造价予以分析认定,一审法院最终确认涉案工程造价为8832933.73元,对此,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三利公司提出其不应按照工程造价全额支付工程款,因弘高公司在施工中擅自撤场,且涉案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并提交另案中山东省青岛市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编号为QDSJYJD-7818的《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还称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不属于擅自使用。本院认为,首先,一审中,弘高公司提交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记载三利公司在企业网站登载其顺利实现试营业的内容,三利公司称其实际占有使用是为防止损失扩大而临时使用,不属于擅自使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三利公司在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工程,且未就涉案工程质量问题在本案提出反诉,三利公司提交的有关工程质量的《鉴定意见书》系在另案中作出,如果弘高公司完成工程需要修复或维护,可在另案中予以解决,但三利公司在本案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主张不应全额支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

2、另一种观点认为:发包方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主张减少工程款数额系抗辩,无需再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也持该观点。

相关案例:2021)京 01 民终9669

法院认为:被告万柳公司的请求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诉。由于原告土木公司未履行其义务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而导致被告万柳公司提出拒绝履行支付约定工程款义务的抗辩的请求。万柳公司主张依据合同约定应从质量工程修复费用中抵扣。虽然本案诉讼之时已超过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但如上所述,并不免除土木公司作为施工方对其施工时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的修复义务,万柳公司援引合同约定主张在剩余工程价款中抵扣修复费用并无不当,且万柳公司基于信任原因坚持主张不再要求土木公司对涉案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结合本案实际案情,该主张亦便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一次性解决,故对于万柳公司提出的以修复费用抵扣欠付工程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建设工程质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工程质量鉴定。法院依据质量鉴定意见、修复方案及 09-1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综合判定土木公司应承担万柳公司修复费用 1232889.8 元,该笔费用应当从万柳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中予以扣除。”

3、笔者认为,对于发包方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应根据发包方主张的内容分情况对待,主张内容不一样,提出方式也应不同:

(1)情形一: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主张从工程款中扣除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

若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可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的,在发包人提出扣减请求时,该请求应视为抗辩,此时发包人无须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2)发包人仅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减少工程款。

根据上文主流观点,发包方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主张减少工程款数额系抗辩,无需再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3)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纸施工等违约情形,要求减少相应工程价款。

主流观点认为,发包方提出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纸施工等违约情形,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减少应付工程价款的。此时发包方的主张无法构成独立的诉,承包方应进行抗辩而不能反诉或另行起诉。

《浙江高院解答》第九条规定,承包人诉请给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性的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处理,发包人请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4)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发包人因案涉项目工程质量问题而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相应损失的请求系明确具体,且该主张已超过承包方诉讼请求的范围,其具备成为独立的诉的条件,发包人应对此进行反诉或另行起诉而不能以此进行抗辩。

《民法典》第801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是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承担返修义务或者赔偿损失。

发包人提出案涉项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进行返修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系明确具体,这且该主张已超过承包方诉讼请求的范围,其具备成为独立的诉的条件,发包人应对此进行反诉或另行起诉,而不能以此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