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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母公司中标后将工程全部交由子公司施工的法律性质及其后果
2024年02月-26日 |

 

建设工程领域中,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际施工的情况屡见不鲜,然而这实际上确是一种违法行为,本文将通过相关案例浅析母公司中标后将工程全部交由子公司施工的法律性质及其后果。

一、母公司中标后将工程全部交由子公司施工的法律性质

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表明,母公司中标后将工程交由子公司施工的行为在法律上普遍被认定为转包。也就是说,一旦母公司中标相应的项目工程后,就不能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以任何形式的形式分包给子公司来实际施工。

相关法律规定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包括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

02.《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以下简称《意见》)认为:关于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其子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否属于转包的问题。结合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以及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上述法律对建设工程转包的规定是明确,这一问题属于法律执行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认定、处理。

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04.《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相关案例

(2013)济民五终字第566号
法院认为:建大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与省建工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省建工公司承建“建大教授花园项目一期工程第六标段F-3、F-4、F-8、H-1、H-4住宅楼及2号B区南车库”工程。省建工公司承揽该项目工程后,省建工三公司将该项目工程中的“H-1、H-4号楼保温工程”承包给正恒公司进行施工,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省建工三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独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因此,省建工公司将其总承包项下的工程交由其子公司省建工三公司进行施工和管理,双方之间应视为存在转包关系。虽然省建工公司与省建工三公司均主张双方之间系专业分包关系,但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亦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正恒公司主张省建工公司与省建工三公司之间系联合承包和联合分包的关系,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采信。省建工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省建工三公司,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据此,省建工三公司和正恒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和《补充合同》亦应认定无效。但鉴于正恒公司已经实际完成了涉案工程且该工程已经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事实,省建工三公司应当参照双方约定的价款向正恒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原审根据涉案工程的造价鉴定报告书确定的总价款986931元,扣除已付30万元和材料款51693.8元,判决由省建工三公司支付正恒公司工程款635238.1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省建工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给省建工三公司的情形下,正恒公司要求省建工公司在欠付工程款项范围内对省建工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当母公司中标后将工程全部交由子公司施工时,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关于禁止转包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将其一致认为系转包。2

二、母公司中标后将工程全部交由子公司施工的法律后果认定:

既然母公司中标后将工程全部交由子公司施工系违法行为,那么,此时母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1.转包合同无效

转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而此时,应如何进行折价呢?通说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请求折价补偿的请求权基础系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为了避免当事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滥用合同无效制度,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应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折价补偿范围的上限。因此,当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仍可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母公司作为总承包方或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由于转包行为系较为严重之违法情形,基于此,相关行政机关在查明母公司存在转包违法行为时,母公司或将面临罚款、降低资质或降低资质、吊销营业执照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此外,项目的直接负责人也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法律依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0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04.《工程发包和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规定,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的,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相关案例

冀建罚决字〔2021〕15号        

行政机关经查明,中国某建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将承包的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3号线一期两边段项目系统及动力照明设备安装工程,转包给中国某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施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从轻给予罚款169.1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母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的非法做的或予以没收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