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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民间借贷的实务处理方式
2024年03月-15日 |

 

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债权人持欠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咨询如何维权,而其提供的欠条、借据等凭证多源于投资、买卖、合伙等非民间借贷类型的基础法律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由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引发诸多法律问题:投资、买卖、合伙等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款项是否可以转化为借款?如债权人凭借该债权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请求债务人偿还借款的,法院应当以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以其他法律关系纠纷立案受理?心者通过相关司法案例以此总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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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例

观点一:以民间借贷纠纷予以立案审理

案例支持:(2020)最高法民申1178号

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原审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是否妥当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本案毛爱琴主张3200多万元的主要依据是2015年5月31日其与一审被告王飞、再审申请人赵保军签订的借款合同,而该合同的产生系“对双方以往的债务及驻马店市诚和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进行了结算”而形成,即将已经存在的债权结算后达成新的合意,以借款合同的形式确认了总债权数额、清偿方式等,虽然借款合同中约定月息5厘5,但毛爱琴主张按照年息24%支付利息,因此,该借款合同应合法有效。由于该借款合同系对以往债权债务结算后形成,应视为以拟制交付的方式履行了借款合同的支付义务。虽然该借款合同中款项包括基于股权转让关系产生的股权转让款,但双方对股权转让并无纠纷,因此,原审以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本案并无不妥。

结论:转化型民间借贷体现的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合意变更了法律关系,虽然不符合民间借贷的先合意后交付的一般逻辑,但仍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故仍可以按照民间借贷的审理思路进行裁判。

观点二:以基础法律关系予以立案审理

案例支持:(2019)最高法民申4122号

法院审理: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王丽莉与青岛交易所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圣鼎公司20%股份转让给青岛交易所。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款按5000万元结算,由青岛交易所先支付1000万元,余款4000万元作为青岛交易所的借款,分期支付,每月结息,年利率为30%。对于《补充协议》签订后的剩余40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双方虽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作为青岛交易所的借款,并对利息标准、结息时间等作出约定,但并不能据此认为双方的基础法律关系已由股权转让关系转为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在青岛交易所已经依据基础交易关系即股权转让关系对本案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抗辩,而《补充协议》也并非经调解、和解或者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况下,二审判决将本案法律关系性质认定为股权转让纠纷,于法有据。

结论:人民法院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在审查认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基础上查明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存在的基础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虽然当事人以"借条"、"欠条"等作为双方法律关系的外在表征,但由于双方的欠款是由于其他法律关系造成的,因此,应当以其他法律关系作为双方争议的案由立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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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总结

总结司法案例,法律并不禁止将其他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人民法院自然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变更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一概予以否定,但是应当进行一定限定,即只有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关系协议时,才应当按照转化型民间借贷进行审理。故法院对于审理该类案件会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审查当事人之间原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合法

转化型借贷的对象系基于当事人间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因有的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的假象试图实现非法目的,具有很强的欺骗性,故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打击非法借贷,防范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日益严格。若办理公租房、赌博等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能转化的对象。只有在排除原、被告双方可能通过伪造债权债务关系并借用民间借贷诉讼掩盖非法目的损害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才可进一步审查双方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的有效性。

2、审查当事人对转化为借贷关系的合意

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就借贷达成合意。故主张转化型借贷的一方当事人需举证证明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协商一致的书面协议,或提供足够证明转化原债权意思表示的其他证据,如形式上常见的协议、借条、借据和欠条等。因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协议,出于对当事人处分权利的尊重,则可按转化型民间借贷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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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转化型民间借贷行为会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当事人面对诉讼时的举证难度得以优化,更有利于当事人权利的最终实现,但为避免转化型民间借贷关系中存在的风险,以更好实现当事人利益,心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1、针对转化型借贷关系,应当签订书面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还款协议等转化的债权债务协议,通过满足形式上的构成要件以明确双方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在协议中应当重点注意:①说明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事实,并明确该债权债务转化为民间借贷该事实达成合意;②转化后的债权金额应当明确具体;③依据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可以约定借款期限、还款期限、利息标准及违约责任等等。

2、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还款协议等协议,也应当单独出具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且也要依据民间借贷的要求,明确借贷合意、款项由来及性质、借款期限、利息等等。

3、由于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查愈发严格,针对转化型借贷关系的认定也更为审慎。故当事人对于转化型民间借贷,不仅要妥善保存后期转化借贷的相关证据,也应当保留基础法律关系的相应证据,避免诉讼举证处于不利的地位。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