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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承包人必须重点审查哪些内容?
2024年03月-18日 |

 

建设工程领域中,承包方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因追求效率而忽视对工程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导致双方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产生纠纷进行诉讼时才发现建设单位无规划许可证、未履行招投标程序等问题导致合同无效而无法主张违约金之风险。若承包人能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即对相应内容进行审查,即可更好维护自身权益。那么,承包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应重点对哪些内容进行审查呢?我们对此分析总结如下。

01
 

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

对于承包人而言,在签订合同之前,需要严格认真审查发包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持续经营、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等。对此,承包人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天眼查、企查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网站查询发包人的企业工商信息、经营情况、信用信息、涉及诉讼的情况、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等。

若发包人为项目公司,承包人还需进一步审查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穿透审查项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的基本情况。如有可能,承包人可要求该实际控制人及(或)大股东对项目公司提供担保。

若发包人委派签约的主体并非独立法人而是分公司,则分公司需要具备发包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承包人可在分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和授权范围之内与其签订合同。

若签约主体为发包人的公司部门、项目部等,承包人必须审查相关的授权委托材料。如发包人未对该部门、项目部签约行为进行追认,该合同可能会因合同主体不适格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02
 

项目情况

1. 审查签约项目是否需要招标投标

承包人需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审查所签约项目工程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类型,避免因建设工程缺乏招投标程序而使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下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至第五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等。

《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签约项目若为招投标项目工程,则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应提前审查招标文件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一致,避免出现“黑白合同”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并且不可随意更改。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签订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法院将根据中标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承包人需要在招投标阶段对合同进行详细严格审查,避免双方在正式签订合同时产生对合同实质内容的争议和修改。

《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时,法院应支持当事人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依据。

《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俗称“阴阳合同”),法院应支持当事人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审查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

承包人需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前审查建设单位“四证”是否齐全,只有“四证”齐全的建设工程才能开工。司法实践中,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如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取得,则承包人需要进一步审查发包人缺乏审批手续的原因、未来取得审批手续的可能性及取得时间等问题。

《新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如发包人未在当事人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法院将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冀高法(2018)44号)第一条,“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两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可以认定有效。发包人已经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手续,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不影响合同效力。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03
 

审查合同价款及支付条款 

1.关于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常见的计价方式包括固定单价、固定总价、成本加酬金等。

对于承包人而言,约定固定计价方式时均应重点审查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范围之外的价格调整方法,不宜约定风险范围以外或所有风险下都无法调价的约定。若双方约定发生任何风险时合同均为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不变,一旦建筑材料的市场价格或建筑工人的费用大幅上涨,承包人则无法根据合同约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调整合同价格,而只能起诉至法院。

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风险范围之外的价格调整方法,有助于解决价格争议,避免产生诉讼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2.关于预付款

对于承包人而言,因较多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承包人垫资购买建筑材料、支付机械设备租赁费等,承包人可尽量与发包人协商签订预付款条款,明确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预付款扣回的时间(越晚扣回越有利)、违约责任等。

3.关于工程进度款

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通常包括按月支付和按形象进度支付。按月支付通常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再按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按形象进度支付也称为分段支付,即约定按照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例如按照工程的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等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对于承包人而言,选择按月支付方式更有利于其及时获得工程款,避免现金流紧张而引发停工事件。

4.关于付款方式

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以房抵债等方式。对于承包人而言,应尽量选择银行转账形式,避免具有较大法律风险的以房抵债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例如,发包人有时因现金流紧张,而与承包人约定以房抵债,即发包人将房产出售给承包人,而发包人向承包人应支付的工程款则与承包人应支付的购房款相抵扣。其实,生效的以房抵债协议对承包人较为不利,对发包人较为有利。如以房抵债协议项下的房产被法院查封,或被发包人抵押、出售给他人,则承包人可能无法要求发包人实际履行以房抵债协议。届时,承包人还可能因错过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而丧失该权利。

04
 

注重审查隐蔽工程的约定

隐蔽工程由于处于隐蔽状态,在施工完成后就相应工程量需要项目人员、监理人员验收合格后进行隐蔽,该部分工程由于工程量处于隐蔽状态所以需要先行确定,就隐蔽工程事项在隐蔽前,必须要确定工程量、结合工种性质确定单价和总价。特别是就单项工程约定价格与总合同不一致时,更要确定。

05
 

审查竣工验收及结算条款 

竣工验收及结算条款通常包括验收时间、验收条件、验收程序、申请和完成结算的日期、结算的比例等,并且需要表述明确、严谨、细致,以最大程度避免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及结算争议。

对于承包人而言,竣工验收条款需要明确发包人的答复期限,也可以约定如发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答复视为竣工验收完成,从而避免发包人长时间拖延验收的情形。此外,承包人还应当避免结算金额需要经过第三方机构或政府审计的约定,否则将面对结算期限被无限延长的可能性。

06
 

审查违约责任条款 

承包人应重点审查违约条款是否包含发包人可能违约的所有情形,例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未按时审核结算资料、未按时返还质量保证金等。

另外,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损害赔偿金、守约方的合同解除权、承包人的停工权等。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的数额最好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宜过分高于实际损失,避免发生争议后,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调整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