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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工关系管理的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2024年03月-19日 |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以及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日趋完善,劳动者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其维权意识空前加强且诉求多元化。若企业欠缺风险防范意识、证据意识,随之面对的是劳动争议案件逐渐增多及败诉率居高不下,对于企业来说,从招聘、合同签约、薪酬福利、假期管理、离职管理等这一整个闭环流程都布满了导致违规操作的各种“坑”,那么企业若想合法有效地控制员工关系风险,用工过程中就需要把握好这些风险节点,以规避相应的劳动争议风险。那么这些法律风险到底该如何梳理和规避?心者在此总结分析以下常见的一些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01
 

招聘录用环节

风险1:未签订劳动合同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以内法律予以宽容,但超过一个月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起企业就要承担向劳动者按月支付两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如果自实际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而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就默认双方之间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将承担更大的责任。除此之外,企业还将面临劳动者可随时走人、不利于员工队伍稳定的风险。

☑风险防范:对于企业来说,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依法及时签订合同,若是劳动者主动提出不签订劳动合同,从规避法律风险的角度上来说,企业应当不予录用;即使录用了,企业也应让劳动者出具不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明。

风险2:试用期管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二十条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具体期限、次数、不得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不成立情形,以及试用期工资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是适用试用期的基本遵循。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将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风险防范:对于试用期的运用,企业应当注意几点:1、试用期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论试用期之后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企业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02
 

薪酬福利方面

风险1:劳动报酬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如不及时足额支付报酬,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企业要承担经济补偿金;若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风险防范:用人单位应当知晓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系其基本义务,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要拖欠或随意克扣,也不要违反最低工资标准和同工同酬等法律规定。

风险2:加班风险控制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加班现象也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比如工作日加班的应支付150%的工资、周末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更是规定了企业应支付300%的工资,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风险防范:对于必须进行加班的行业,企业在要求劳动者加班时仍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企业可以建立合理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里面约定计算加班费的标准或加班费用的固定包干。最重要的是及时支付加班报酬,同时注意保留支付证据,如:使用工资条的形式体现加班费用的支付,并要求员工签名确认,企业对其进行妥善保管 

风险3:社会保险缴纳

企业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不依法缴纳、违法约定不缴纳,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是工伤风险,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将面临承担行政处罚的风险。

☑风险防范:用人单位应当知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其义务,即便是口头承诺、签订书面协议,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03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与员工离职

风险1:单方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应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如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合法或无合法有效规章制度为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承担赔偿金的法律风险。

☑风险防范:在劳动争议领域,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要远大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应注重合规性,并妥善保留相应证据材料。如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工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等等;

风险2: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是法定的,企业不得擅自约定终止的条件。若企业擅自约定终止条件,或在法律规定不得终止的情形下,强制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从而引发劳动争议,被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判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会导致企业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企业应当全面了解劳动合同终止及不得终止的情形,并且严格按照相应的程序制度,在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当及时出具证明,并在15日内办理档案及社保转移手续,以避免后续的赔偿损失。

风险3:员工离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知,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只需要满足提前告知的义务即可。对此,用人单位需要及时给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若没有给予劳动者办理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以此向劳动部门投诉,用人单位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风险防范:劳动者提出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应注意相关证件材料、物品的交付;工作内容的交接,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包括签署法律文件等;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手续,如离职手续文件的签署,并妥善保管这些离职文件,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完整准确记录下离职环节。

 
 

总结来说,对于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首先,企业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初期的合理用工制度与体系的建立,优化和完善企业内部的劳动关系,以预防后续的劳动争议风险;其次,在发生纠纷时企业要了解到企业与员工之间本质上是利益冲突,故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就纠纷进行恰当的沟通方式,找到利益平衡的切入点,以和解的方式先行解决该类纠纷,以避免后续人力、物力、财力的付出;最后,在达不成和解的情况下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就要注意培养证据意识并及时固定证据,以避免后期诉讼环节处于不利的举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