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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必看,不同持股平台下所得税税负不同
2021年05月-04日 |
在实践当中,投资者出于对股权结构、法律风险、资本运营以及税收等方面的考虑,而衍生出了个人直接持股、通过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及通过有限控股公司进行持股这三种形式。本文将从个人直接持股、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及公司型持股平台这三种持股方式出发,对各自所得税整体税负情况进行分析,以为广大投资者对持股模式的选择提供参考及建议。
一、不同持股平台所得税税负
举个例子:设甲、乙为某上市A公司股东,共对A公司投资500万元,共持有A公司股权的比例为40%。A公司2020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假设A公司将2020年的税后利润全部用于分红。股东甲应当缴纳的税负为?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则A公司则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1000×25%),税后利润750万元(1000-250)。
其次,纳税主体不同,其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
(一)个人直接持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20%,则股东甲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应缴税为:
750*40%*20%=60(万)
(二)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
若股东甲、乙通过设立B有限合伙企业,通过B有限合伙企业对A公司进行投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利、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A公司的红利仍作为股东甲、乙的红利所得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缴纳税负与个人直接持股相同,皆为60万。
(三)公司型持股平台
若股东甲、乙共同设立C控股公司,通过C公司对A公司进行投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持有股份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不足12个月的情形外,为免税收入,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即C公司从A公司分回的股息、红利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股东甲、乙从控股公司分红时,仍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其应缴纳税负也与个人直接持股相同,为60万元。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综上来看,既然个人直接持股、有限合伙型持股与公司型持股平台应缴纳的税负相同,那设立合伙型持股与公司兴持股平台的区别在哪呢?事实上,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光要计算股息红利所得税,还需要计算限售股转让所得税。



 
假设上文所述案例中,股东甲、乙将所持有的40%的股份全部对外转让,取得价款1000万元,按照上述三种持股平台分别来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为:
(1)个人直接持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则应纳税额=(1000-500)*20%=100(万)
(2)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
目前,税法规定不对合伙企业计征企业所得税,而是直接针对股东个人,就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适用5% ~ 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过部分地区政策有差异,例如一些地方为了鼓励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在合伙企业转让限售股时,对不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按“财产转让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对执行合伙事务的个人合伙人,则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5%至35%的累计所得税。
则应纳税额=[(1000-500)*35%-1.475]=173.53(万)
(3)公司型持股平台
公司转让限售股时,公司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公司型持股平台采“先税后分”的原则,相较于合伙型持股平台,多征收了一道税。
则应纳税额=(1000-50)*40%=200(万)
综上,三种持股方式下,限售股转让所得税税负:个人直接持股方式最低,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次之,公司型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最高。对于有限合伙型持股平台而言,投资退出环节中,个人股东仅需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但其适用个体工商户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高达35%,最高纳税级距10万元又是年累计金额。因此,在实践中,个人股东往往适用最高级距的税率,与财产转让所得20%的比例税率相比较高,导致总体税负偏重。对于公司型持股平台而言,在投资退出环节中,需要缴纳两道所得税,一是持股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股东个人的税后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导致较重的税负。


 
二、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目前,除国家层面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各地区为吸引投资,发展地方经济,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为利用股权持股平台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前提。
投资者可以将持股平台注册到有税收优惠(以及财政返还等)的低税负地区,尤其部分地区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出台了免税以及财政返还的政策。对于注册于低税负地区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仅可以实现资本运作的便利性,同时,可以享受投资退出的低税负,也为合理限度内的避税安排提供了广阔空间。
三、总结与建议
就三种持股方式而言,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存在。我们建议投资者除考虑到税负问题外,还可以充分结合投资主体人数、未来投资退出、融资等方面的需要,做好投资规划,谨慎选择不同的持股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