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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被借用登记为公司股东,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2021年06月-06日 |

你的身份证保管好了吗?有没有借给过别人呢?你的名下是否有公司呢?快去查一查吧!有这么一个案例,A公司利用业务往来获得甲某的身份证,并伪造其签名,进行了工商登记,后因A公司未归还B公司到期债权,B公司向法院起诉甲某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A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问题来了,此时的甲某是否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呢?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那股东是否被冒名该如何判定呢?实务中,应当综合考虑其是否有成为股东的动机、能力,是否实际出资、运营公司、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分红等因素进行证明。本案中,甲某因不知情,且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实际不出资、不参与公司管理,应被认定为被冒名股东,故而甲某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类似案件的发生,我们建议:妥善保管你的身份证件,不要轻易借给他人使用,在日常业务往来中需要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也需要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以免个人身份证被冒用,甚至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如果您想看这个判例详情,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2016)苏民终837号。